新疆金满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学与新疆某某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兵9001民初5194号 原告:***,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 被告:新疆**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冶建****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财务。 被告:***,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计1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