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满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金满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新执字第7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9月出生。 被执行人:新疆金满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环**路**号冶建**区**号楼**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乌劳人仲裁字第1086号仲裁裁决,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90918.29元、执行费2763.77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