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美盛家电有限公司

邢台安一信软件开发有限公司、邢台美盛家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民终6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安一信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台美盛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邢台安一信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台美盛家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7)冀0502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邢台安一信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为由,于2018年2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邢台安一信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台安一信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4元,减半收取1382元,由上诉人邢台安一信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秦一臣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非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