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四达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终224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4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9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四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黄山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秦力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经伦,江苏丹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苏四达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民初6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1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45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闫 杰
审 判 员  程 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蒋 寻
书 记 员  严梓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