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四达装饰有限公司

镇江市四达装饰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执恢414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四达装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869609-4,住所地镇江市黄山。
法定代表人:秦力平。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镇江市四达装饰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执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新浦区海连路××花园××楼××单元××室,在处置拍卖过程中,案外人周久荏提出执行异议,称本院拍卖的房屋归其所有,2020年9月18日本院裁定驳回异议人的请求,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目前正在审理中。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执行异议之诉审理完毕,根据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结果决定是否继续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贾秀军
审判员  陈 兵
审判员  雷书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洪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