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四达装饰有限公司

***与**、江苏四达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11民初4203号
原告:***,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江苏四达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18696094T,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黄山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四达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