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591民初2075号
原告:青岛威派克雨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3号2号楼231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97164119H。
法定代表人:闫志坤,职位: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州,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环易达设施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2号楼1208-0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82310994。
法定代表人:魏灵玲,职位:经理。
原告青岛威派克雨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威派克公司”)诉被告北京中环易达设施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环易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青岛威派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州到庭参加诉讼。北京中环易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威派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北京中环易达公司向青岛威派克公司支付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54449.21元;2、请求依法判令北京中环易达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及律师费10000元。事实与理由:青岛威派克公司承包由北京中环易达公司发包的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现代农业孵化展示区工厂化农业项目包装车间雨水排水系统加工安装工程竣工后,北京中环易达公司一直拖欠青岛威派克公司的工程款。后青岛威派克公司将北京中环易达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北京中环易达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后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确认北京中环易达公司尚欠青岛威派克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18283.38元,并约定北京中环易达公司先行向青岛威派克公司支付工程价款50000元,之后双方应共同协商时间到现场查看,由北京中环易达公司指定需要维修的部分,青岛威派克公司按照北京中环易达公司要求维修完成后北京中环易达公司支付工程款54449.21元。青岛威派克公司收到北京中环易达公司支付的50000元工程款后,积极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多次请求北京中环易达公司到现场确定维修事宜,但北京中环易达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到现场维修。后北京中环易达公司在青岛威派克公司的多次催促下,终于到现场指定维修部位,青岛威派克公司按照北京中环易达公司的指示对以上部位进行维修,并通知北京中环易达公司,后青岛威派克公司多次催促北京中环易达公司付款,但北京中环易达公司仍无故推诿。因北京中环易达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和解协议的约定,严重损害了青岛威派克公司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0日,青岛威派克公司与北京中环易达公司签订《包装车间雨水排水系统安装合同》,约定由青岛威派克公司承建北京中环易达公司发包的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现代农业孵化展示区工厂化农业项目包装车间雨水排水系统加工安装工程,工程总造价为264000元,后因工程变更,增加材料费用14180.64元。
后青岛威派克公司与北京中环易达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一致确认工程结算总价款为276683.38元,上述工程已经完工,北京中环易达公司已经支付青岛威派克公司158400元,尚欠工程款118283.38元,青岛威派克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上述工程款。双方自愿就工程款支付及撤诉问题达成如下协议:1、北京中环易达公司于本协议签署5日内向青岛威派克公司支付结算款50000元,青岛威派克公司在收到第一笔结算款的3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双方共同协商时间到项目现场,由北京中环易达公司指明需要维修部位,青岛威派克公司按照北京中环易达公司的要求维修,完成后由北京中环易达公司检验并出具维修合格证明。青岛威派克公司完成维修后的3个工作日内北京中环易达公司支付青岛威派克公司54449.21元,即付到结算总价的95%,剩余5%即13834.169元为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3日内支付,即最晚应于2020年1月31日支付。2、北京中环易达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支付工程款,逾期返还的,青岛威派克公司有权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且北京中环易达公司应承担青岛威派克公司因此支付的诉讼费及律师费。3、青岛威派克公司要将《包装车间雨水排水系统安装合同》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期要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并配合北京中环易达公司完成业主的竣工验收,否则,北京中环易达公司有权追究青岛威派克公司违约责任并终止付款。
自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青岛威派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多次联系北京中环易达公司工作人员,要求到现场查看确定需维修地方,以便于尽快维修;在确定了漏点青岛威派克公司修好后,北京中环易达公司也未向青岛威派克公司出具合格证明,青岛威派克多次沟通,北京中环易达公司未按和解协议支付54449.21元工程款。
另查明,2019年2月26日,青岛威派克公司诉北京中环易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鲁0591民初624号],青岛威派克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了对北京中环易达公司的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青岛威派克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青岛威派克公司与北京中环易达公司签订的《包装车间雨水排水系统安装合同》、达成的《和解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和解协议》约定,北京中环易达公司应在青岛威派克公司完成维修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54449.21元,但北京中环易达公司不积极到现场指明需要维修部位,在维修后不积极出具维修合格证明,也未在维修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54449.21元,构成违约,现青岛威派克公司要求北京中环易达公司支付54449.21元,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青岛威派克公司要求北京中环易达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未提交证据证实,对青岛威派克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北京中环易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部分诉讼权利的放弃,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环易达设施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威派克雨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4449.21元。
二、驳回原告青岛威派克雨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7元,减半收取为718.5元,由原告青岛威派克雨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1.5元,由被告中环易达设施园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97元(被告中环易达设施园艺科技有限公司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9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康树梅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洋
书 记 员 袁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