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知民初230号
原告: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富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婷婷,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威派克雨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路38号1号楼501。
法定代表人:闫志坤,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宇超,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威派克雨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林丽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姜杨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