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003民初3598号
原告:**,女,1965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州,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星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金海路1号**城市运营中心。
法定代表人:侯利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崇理,该公司职工。
被告:**新材料科技集团潍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东涛。
第三人:青岛威派克雨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志坤,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威海星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际公司)、**新材料科技集团潍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公司)、第三人青岛威派克雨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州、被告星际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崇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潍坊公司、第三人青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与星际公司的购房合同;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购房款2277096元。诉讼中,其请求变更为:1.确认**与星际公司的认购协议书合法有效;2.判决星际公司继续履行认购协议书。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4日,潍坊公司与青岛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青岛公司承包潍坊公司发包的潍坊**.产业化住宅生产基地虹吸排水系统工程,该项目竣工验收后,结算价格为2324670元,但潍坊公司仅支付1171582.4元。后潍坊公司与青岛公司协商以潍坊公司的关联公司即星际公司建设的两处房产抵顶所欠青岛公司的工程款,即香水海巴黎岛1期18-102室及103室,**不足购房款差额,连同未支付的工程款共计向星际公司支付购房款人民币1138548元。但截至起诉之日,星际公司仍未将房屋交付**,也未办理过户手续。
星际公司辩称,**的认购协议没有**和本公司的签字盖章,目前星际公司也不能对该协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请求法院依法裁决。**主张的相关数据矛盾,其提到潍坊公司与青岛公司的工程结算价格为2324670元,潍坊公司仅支付1171582.4,据此计算潍坊公司欠付工程款为1153087.6元。而通过以房抵债后**又提到其补足购房差额连同未支付工程款共计向星际公司支付1138548元。因星际公司、潍坊公司的相关账目等资料已被公安查封,无法核实相关数据。本案潍坊公司与青岛公司存在施工合同关系,但潍坊公司与**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主体是否适格请查明。
潍坊公司未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意见。
青岛公司未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4日,潍坊公司作为发包单位与青岛公司作为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青岛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建潍坊**.产业化住宅生产基地虹吸排水系统工程,合同暂定总价款2324670元,竣工后按照合同约定计量方式据实结算。2015年8月27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自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潍坊公司分四次共支付青岛公司工程款1171582.4元。
**系青岛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志坤之母。2018年3月12日,青岛公司书面告知星际公司、潍坊公司将其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请上述公司协助将该房产的产权直接办理至**名下。2018年4月26日,**与星际公司形成房产认购协议书二份,载明**以567832.80元、570715.20元购买星际公司开发的香水海巴黎岛-1期-18-102室及103室房产,付款方式为全款,且标明为产权易房。同日,星际公司向**出具收款专用收据二张,载明收取**香水海巴黎岛-1期-18-102室楼款570715元,交款方式为易房;收取香水海巴黎岛-1期-18-103室楼款567833元,交款方式为通过威海商业银行账户付款5648元(2018年4月26日支付)、易房562185元。
审理中,星际公司对上述收款收据、认购协议书真实性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潍坊公司与青岛公司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潍坊公司欠付青岛公司工程款,该两公司与星际公司三方事实上形成债务转移、以房抵债的民事法律关系,青岛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已与星际公司就案涉房产形成认购协议,并就差价款进行了支付。该二份认购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请求继续履行该认购协议,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潍坊公司、青岛公司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答辩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不影响本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威海星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形成的位于香水海巴黎岛-1期-18-102室、香水海巴黎岛-1期-18-103室房产认购协议书二份合法有效、继续履行。
案件受理费15047元,由被告威海星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文芬
人民陪审员 唐功文
人民陪审员 时跃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