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清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清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民终22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清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省镜湖区北京路**(伟星时代金融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77370326L。
法定代表人:黎文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红,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绍猛,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伟,含山县环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原审第三人:滁州华欣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路**(春天花园)**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84937095C。
法定代表人:孙才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军,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芜湖清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滁州华欣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9)皖1102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9)皖1102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芜湖清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高 奎
审判员 桑泽祥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魏雅
书记员岳陈陈
附本案适用相关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