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清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拓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清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沈满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207民初101号之一 原告:安徽拓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长江大桥安置小区64幢2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395690519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清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芜屯东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77370326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安徽拓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清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拓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拓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51元,由原告安徽拓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