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繁民一初字第01428号
原告:***,男,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芜湖市马塘区。
被告:芜湖盛和花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芜湖盛和花木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芜湖盛和花木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欢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