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聚和明泰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聚和明泰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积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1民初7232号之一 原告:江苏聚和明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科教创业园3号楼205-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积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新路311号3号楼19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聚和明泰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积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聚和明泰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聚和明泰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64元减半收取156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82元,由原告江苏聚和明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