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983民初2896号之一
原告:江西天丰建设集团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西申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天丰建设集团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申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申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西申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