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302执23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北路259号1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99799608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赣0302民初3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5元。本院于2022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截止到2022年9月29日执行到位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2年7月2日、2022年9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22年7月2日通过车管所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2年7月4日通过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因被执行人既未按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对被执行人罚款10,000元的罚款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9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