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313执33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3年11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北路259号1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99799608X。
法定代表人:**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另诉讼费5652元、本案申请执行费9959元由被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5899.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同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 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