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13民初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3年11月7日生,住江西省萍乡市。
被申请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99799608X。
法定代表人:**申。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扣押、扣留被申请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6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担保金额为76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6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扣留被申请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 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