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滕头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滕头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1125执9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执行人:浙江滕头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南山北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892554H。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滕头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滕头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浙江滕头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3050263806200000012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4009.85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闵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