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81民初4619号之一
原告:海宁长安南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长安镇德丰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国至、徐晓,北京金城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新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尖山新区文化中心步行街三号。
法定代表人:杨新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海宁长安南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新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长安南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32元,减半收取456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7586元,由原告海宁长安南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