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81民初641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强,海宁市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宁市圣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经济开发区双联路22号A-1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的代码9133048158902657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海宁新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尖山新区文化中心步行街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73966216W。
法定代表人:杨新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县。
原告***与被告海宁市圣泰服饰有限公司、海宁新越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张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