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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1民初2844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佳丽,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新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尖山新区文化中心步行街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73966216W。
法定代表人:杨新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被告:***,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原告***与被告海宁新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