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1民初7255号
原告:***,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琼、杨洁,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海宁新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文化中心步行街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73966216W。
法定代表人:杨新强。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点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解放路18号401-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68311554T。
责任人:王倩。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海宁新越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点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国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冯张杰
书 记 员 管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