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1民初5791号之一
原告:海宁华耀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经都二路2号经编大厦2层A-2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95164795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新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宁尖山新区文化中心步行街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73966216W。
法定代表人:杨新强,执行董事
原告海宁华耀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新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海宁华耀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宁华耀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华耀纺织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计34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80元,合计721元,由原告海宁华耀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蒋**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居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