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金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吴国中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413执155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13741786XE,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金桂路1076号。
法定代表人:缪长顺。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21日生,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常州金坛汇鑫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546855662,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长****6幢-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兴市东方星城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32162686,地址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阳羡东路。
法定代表人:***。
关于江苏金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常州金坛汇鑫置业有限公司、宜兴市东方星城大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常州金坛汇鑫置业有限公司、宜兴市东方星城大酒店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常州金坛汇鑫置业有限公司、宜兴市东方星城大酒店银行存款人民币110784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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