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金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王爱民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93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缪长顺。
被执行人:王爱民,男,1967年8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东环一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董锡定。
关于江苏金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王爱民、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的(2020)苏0413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以书面形式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爱民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爱民银行存款人民币691895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等同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先彪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蒋 澍
书 记 员 宗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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