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金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扬州市中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执恢47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市。
法定代表人:缪长顺。
被执行人:扬州市中新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王静鸿。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中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扬州市中新置业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正在本院另案拍卖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012执恢47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孙 飚
审 判 员  赵 峰
审 判 员  刘江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范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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