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3809号
申请人: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6701169938,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黄集街道玉河村。
负责人:龚民,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国平,淮安市洪泽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金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13741786XE,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华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繆长顺。
申请人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等值财产。申请人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满冬青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晓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