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东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与**、绍兴东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4民初1220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绍兴东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小越街道越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5816684708。
法定代表人:徐海良。
原告***与被告**、绍兴东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东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绍兴东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06元,依法减半收取1353元,财产保全费1145元,共计249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杨仁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丁 泽
书 记 员 何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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