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海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东海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民终220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用名耿浩),男,1979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东海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北路100瓯龙世纪东港湾16栋6-10号。 法定代表人:**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平江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东海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8)苏0382民初6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审查,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后,既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苏 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