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民终220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用名耿浩),男,1979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东海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北路100瓯龙世纪东港湾16栋6-10号。
法定代表人:**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平江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东海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8)苏0382民初6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审查,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后,既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苏 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