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8民初1892号之二
申请人:沈鹏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贾家口镇贾家口村。
法定代表人:魏月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九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世鹏,河北九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祥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长石公路6公里处(香水村地段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沈鹏线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祥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2019)冀0528民初189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祥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515元(期限为1年)或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祥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0515元的其他财产(包括车辆、不动产,其中动产期限为2年,不动产期限为3年)。沈鹏线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沈鹏线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吉林省祥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予以准许,现应解除对吉林省祥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省祥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515元的冻结及对被申请人吉林省祥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0515元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1373元,由沈鹏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