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8民初1892号之一
原告:沈鹏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贾家口镇贾家口村。
法定代表人:魏月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九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世鹏,河北九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祥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长石公路6公里处(香水村地段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告:***,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原告沈鹏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祥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沈鹏线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沈鹏线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鹏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计1855元,由原告沈鹏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