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8民初1892号
申请人:沈鹏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贾家口镇贾家口村。
法定代表人:魏月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九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世鹏,河北九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祥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长石公路6公里处(香水村地段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沈鹏线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祥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鹏线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祥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515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祥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鹏线缆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祥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515元(期限为1年)或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祥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0515元的其他财产(包括车辆、不动产,其中动产期限为2年,不动产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1373元,由申请人沈鹏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