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执16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贾家口村。
法定代理人:魏月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正在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冀0528执16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杨宏召
审判员 田 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