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鹏线缆有限公司

某某线缆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执16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贾家口村。

法定代理人:魏月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正在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冀0528执16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杨宏召

审判员  田 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