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2民初6505号
原告:长葛市天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大道***铺4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许昌市长葛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葛市天荣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长葛市天荣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葛市天荣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葛市天荣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1元,由原告长葛市天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