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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金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702执3946号
四川某某公司、国中某某公司:
四川某某公司与国中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702民初4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国中某某公司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四川某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3163395.02元,利息237729.14元(暂计算至2022年7月13日),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财产保险费2535元,保全费2500元,鉴定费34860元,受理费36108元,执行费37296元,以上款项暂计3514423.16元。执行中,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执行到位债权,并于2022年8月25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扣划执行案款3514423.16元。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转付了案款3514423.16元。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向申请人支付了案款3441019.16元,剩余受理费36108元,执行费37296元交予本院。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国中某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