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某某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国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226执28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毫州市雄城区建安路与交通路交叉口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94514900M。
法定代表人:刘明明。
被执行人:国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龙腾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973590555。
法定代表人:张丙仁。
本院受理***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其与国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6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国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国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登记车牌号为皖K8××**车辆的权属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
并限于查封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判决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评估、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理。
申请续行财产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洋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