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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豆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某某、中城建第四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04民初2769号
原告:豆某某(别名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颍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中城建第四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龙腾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973***0555。
法定代表人:范茂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
原告豆某某与被告***、***、中城建第四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豆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2018)皖1204民初2769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