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环城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与长春环城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朝法执字第327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执行人长春环城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环城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春环城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3)朝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丹
执行员*青春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