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22民初1063号
申请人: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农安县。
被申请人:长春环城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环城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农安县黄鱼圈乡人民政府的工程款1050,0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以340,000元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长春环城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在农安县黄鱼圈乡人民政府的工程款1050,000元。期限为2019年3月20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长春环城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初春光
代理审判员何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