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122执117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11月17日出生,住农安县。
被执行人:农安县黄鱼圈乡人民政府,地址农安县黄鱼圈乡街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乡长。
被执行人:长春环城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大屯镇9委13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农安县黄鱼圈乡人民政府、长春环城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122民初96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农安县黄鱼圈乡人民政府拨付给长春环城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743,959.00元,扣去应交费用后,由长春环城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执行依据中确定的执行标的已被其他案件保全查封,目前正在审查中,暂无法对该财产处置。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