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环城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环城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民五终字第1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环城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大屯镇九委十三组。
法定代表人颜世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臣,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7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农安县三岗乡。
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父亲),男,1959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农安县三岗乡。
委托代理人***,长春市朝阳区总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
上诉人长春环城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春环城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春环城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长春环城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长春环城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高心
代理审判员***芳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