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承信用社与朝阳中起林业服务有限公司、朝阳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303民初1681号
原告: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中山大街一段**。
负责人:张爽,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女,1983年2月9日出生,蒙古族,该社职员,住址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秀娟,女,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该社社员,住址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朝阳中起林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朝阳市开发区七道泉子北村**div>
法定代表人:孙冬帅。
被告:朝阳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淮河路三段40-1(淮河路三段**)iv>
法定代表人:孙东冬。
原告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诉被告朝阳中起林业服务有限公司、朝阳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楚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磊
书记员安大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