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03执931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中山大街一段32-2号。
负责人:张爽,主任。
被执行人:朝阳中起林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开发区七道泉子北村1C号。
法定代表人(暂):崔亚春,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淮河路三段40-1号。
法定代表人:孙东冬,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与被执行人朝阳中起林业服务有限公司、朝阳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21)辽1303民初17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朝阳中起林业服务有限公司、朝阳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欠款余额199.9万元,并给付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1月29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计算的利息及自2020年1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99.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396元,执行费22,39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朝阳中起林业服务有限公司、朝阳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现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1303执9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殿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