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03执984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三段25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明,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占轩,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艺***雕刻厂,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园区路2C号101。
法定代表人:杨桂臣,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淮河路三段40-1(淮河路三段42A号)。
法定代表人:孙东冬,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青山原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水泉村。
法定代表人:梁琳琳,经理。
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朝阳市双塔区艺***雕刻厂、朝阳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朝阳青山原生态养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1303民初11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朝阳市双塔区艺***雕刻厂、朝阳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朝阳青山原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朝阳市双塔区艺***雕刻厂、朝阳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朝阳青山原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偿还欠款24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朝阳市双塔区艺***雕刻厂、朝阳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朝阳青山原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及车辆进行了查询,扣押并拍卖了玉器、雕刻品等213件,偿还借款本金240万元、案件受理费13,000元、执行费26,530元等费用,尚欠利息2,144,044元,除此之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除已经拍卖的玉器、雕刻品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人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1303执9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 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士伟
书 记 员 王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