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市双塔区艺某某雕刻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03执984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三段25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明,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占轩,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艺***雕刻厂,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园区路2C号101。
法定代表人:杨桂臣,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淮河路三段40-1(淮河路三段42A号)。
法定代表人:孙东冬,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青山原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水泉村。
法定代表人:梁琳琳,经理。
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朝阳市双塔区艺***雕刻厂、朝阳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朝阳青山原生态养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1303民初11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朝阳市双塔区艺***雕刻厂、朝阳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朝阳青山原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朝阳市双塔区艺***雕刻厂、朝阳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朝阳青山原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偿还欠款24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朝阳市双塔区艺***雕刻厂、朝阳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朝阳青山原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及车辆进行了查询,扣押并拍卖了玉器、雕刻品等213件,偿还借款本金240万元、案件受理费13,000元、执行费26,530元等费用,尚欠利息2,144,044元,除此之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除已经拍卖的玉器、雕刻品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人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1303执9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 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士伟
书 记 员  王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