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3执恢180号之十五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芜湖市龙潭园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环湖路1-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752997632X。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与***、***、芜湖市龙潭园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铁山支行存款7353.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旭芝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张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