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3执恢180号之十三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芜湖市龙潭园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环湖路1-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752997632X。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与***、***、芜湖市龙潭园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芜湖市龙潭园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市龙潭园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存款226220.00元,期限为壹年。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旭芝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张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