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圣坤建业有限公司

肃州区新志雄水暖经销部与酒泉圣坤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902执2760号 申请执行人:肃州区新志雄水暖经销部,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晋城路21号楼1-24号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902MA71X2EPXD。 经营者:***。 被执行人:酒泉圣坤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312国道南侧94-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31616965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肃州区新志雄水暖经销部与被执行人酒泉圣坤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23)甘0902民初27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酒泉圣坤建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肃州区新志雄水暖经销部支付案款43128元,案件受理费434元,执行费54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2023年5月27日、2023年6月2日、2023年6月12日先后四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酒泉圣坤建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我院将被执行人酒泉圣坤建业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酒泉圣坤建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