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喇叭泉林场

永昌县喇叭泉林场与甘肃德润源生态种植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321执637号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喇叭泉林场。
法定代表人:闫文虎,该场场长。
被执行人:甘肃德润源生态种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东言,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永昌县喇叭泉林场与甘肃德润源生态种植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甘肃德润源生态种植有限公司的存款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其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信息,向保险公司查询其保险、理财产品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甘肃德润源生态种植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喇叭泉林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甘肃德润源生态种植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6月27日与其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已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正学
审判员  杜治国
审判员  寇文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