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91民初1799号
原告:河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长城西大街1号楼通泰世纪金座1号楼4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30801779X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该公司股东。
被告:北京磊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77075749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河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磊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返还工程款10000元”。原告河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河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诉讼费8052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