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嘉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潮州市嘉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5122执4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潮州市嘉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新洋路电器市场****铺面(首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51006788903859。

法定代表人:李杰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

关于潮州市嘉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5122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执行人潮州市嘉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欠款77000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息标准,自2019年10月8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证券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查询,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设有资金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名下金融账户。

被执行人***于2020年8月20日付还申请人3500元。2020年9月21日付还申请人4000元,两次合计付还7500元。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70362.5元及利息未还。本案执行费1067.94未缴纳。

鉴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现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上述情况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建平

审判员  黄国兴

审判员  余小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铭杰